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7948-0號
要旨
有關 貴館主編之各類學術名詞是否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國自字第0九二000三二五二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規定,「著作:指屬於…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館主編之各類學術名詞是否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國自字第0九二000三二五二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貴館主編之各類「學術名詞」如屬通用之名詞,自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又縱非屬「通用」之名詞,亦可能因不具原創性,而被認為非屬「著作」。 三、復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上述規定所選擇及編排之「資料」包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與不受本法保護之標的,是上述學術名詞縱不受本法保護,如將其納為編輯之資料,而其選擇及編排具有原創性者,該創作之編輯物係以「編輯著作」保護之,惟上述不受本法保護之學術名詞,並不因被收編於編輯著作之內,而個別取得本法之保護。至於「網路資料庫」,本法並無定義,惟若屬符合前述「編輯著作」規定之創作,自得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 四、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