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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827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實務上可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利用之。 台端欲經營電腦補習班而利用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可能涉及著作的利用行為,包括電腦程式之重製(如安裝軟體、使用軟體),…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實務上可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利用之。 台端欲經營電腦補習班而利用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可能涉及著作的利用行為,包括電腦程式之重製(如安裝軟體、使用軟體),上述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其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等。所以您的電腦補習班使用軟體,不論是您所述的情形一或情形二,都必須在授權範圍之使用,才不會有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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