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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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目前關於網站的設置與申請,係依據非官方組織「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之相關規範辦理,與著作權法並無關連,但是不論網站是否合法,假如在網站上從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仍有著作權法的適用。舉例而言,如…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目前關於網站的設置與申請,係依據非官方組織「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之相關規範辦理,與著作權法並無關連,但是不論網站是否合法,假如在網站上從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仍有著作權法的適用。舉例而言,如果設置網站目的在做網路資料交換的服務,並且使上網者得透過其分享軟體上傳或下載而分享彼此的影音檔案,而未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亦即以分享軟體提供消費者上網上傳、下載或燒錄他人的著作,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二、有關提供網路資料交換服務之業者,其經營行為是否合法,本局智著字第○九二○○○四六九六號函已說明在案,其要旨如下:國際上對於P2P軟體業者責任是否成立,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如軟體業者藉其提供軟體之行為獲得利益,對利用人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仍有被認定為侵害,應負法律責任。不具上開情形者,則有被認為不構成侵害者。就我國而言,依現行民法及刑法規定,網路服務業者之行為如可認定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之教唆或幫助等共犯時,亦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三、有關網路族利用該網站交換彼此之影音檔案之行為責任,本局智著字第○九二一六○○五六五號函亦已說明在案,其要旨如下:消費者利用該網站交換彼此之影音檔案,除有「下載」該檔案之重製情形外,尚包括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影音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公開傳輸」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則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非法上傳或下載的數量或金額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門檻〈超過五份或市價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四、所詢Ezpeer是否為合法的網站?使用該網站下載影音著作是否合法?請參照上述說明認定之。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