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7415-0號
要旨
關於 貴館函詢出借家用版視聽資料是否合於著作權法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北市圖視字第0九二三0五六六五00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出借權」,僅於本法第八十七條…
令函要旨
關於 貴館函詢出借家用版視聽資料是否合於著作權法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北市圖視字第0九二三0五六六五00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未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出借權」,僅於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就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以出借方式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來函所詢「家用版視聽資料得否出借」一節,如該視聽著作係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合法重製之物,抑或縱使係盜版物,但圖書館在不知其係盜版物之情況下,將之出借之行為,均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三、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按著作權之有無、歸屬,契約是否有效及其真意如何,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應於個案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