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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812b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為私權,對於著作權的侵害,如僅涉及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宜定位為「告訴乃論」的犯罪,賦予著作權人訴追與否的決定權。但隨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為有效遏止以光碟為媒介物的犯罪,新修正著作權法僅對於意圖營利而盜錄盜版光碟或散布販賣盜版光…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為私權,對於著作權的侵害,如僅涉及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宜定位為「告訴乃論」的犯罪,賦予著作權人訴追與否的決定權。但隨數位化重製技術的進步,為有效遏止以光碟為媒介物的犯罪,新修正著作權法僅對於意圖營利而盜錄盜版光碟或散布販賣盜版光碟的行為,增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一般所稱的「公訴罪」)。至於一般企業合法經營或學生等合法的利用本即有合理使用規定作為調和,不致犯法。二、又新修正著作權法對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如行為人無營利之意圖,且侵害份數未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或權利人之損害未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雖仍有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但已無刑事責任。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一○○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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