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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812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您詢問有關著作權法規定真品輸入問題一節,本局答覆如下: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這就是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他國著…

令函要旨

您詢問有關著作權法規定真品輸入問題一節,本局答覆如下: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這就是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他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大量輸入國內,都還要經過我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這項禁止輸入的規定是民國八十一年著作權法訂定的。目前亞洲地區的日本、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等國,以及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等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有同樣的規定。二、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已提供允許為個人或學術文化目的可以輸入著作物的彈性空間,例如一般消費者基於個人使用(非屬散布的利用),以郵購、網路訂購方式或自國外入境時,攜帶在國外購買的各種著作之正版品一份(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都不會購成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三、今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的著作權法,對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權商品的行為,已經刪除刑罰規定,但是如果致權利人受到損害者,輸入者仍須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及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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