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812a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我國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我國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 二、 您來信所稱自行研發的「電腦程式網咖管理系統」,如其為具有創作性之電腦程式著作,則於創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申請著作權。但由於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即電腦程式以原始碼或目的碼等方式表達者,不包括該電腦程式所產生之系統管理、使用、操作、維護等「功能」。亦即著作權人雖得禁止他人重製或改作其電腦程式著作,惟如他人以自己之表達方式完成「功能相同」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不致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三、 至於不需申請著作權要如何證明您的權利的問題,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十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