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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811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您好!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來函所述電子產品中之「電路圖」部分,如係前述之「科技設計圖」,且無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該「科技設計圖」,自著作…

令函要旨

您好!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來函所述電子產品中之「電路圖」部分,如係前述之「科技設計圖」,且無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該「科技設計圖」,自著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也就是說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至依「電路圖」標示之尺寸、規格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者,係屬「實施」之行為,該立體物上如未顯示電路設計圖之著作內容(即圖形)者,自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二、另由於電路之設計在未以具體的圖形語言描繪成設計圖前,係屬概念、思想、程序或系統,因不具備具體的表達形式,並非著作,自無著作權法之適用。同一項電路設計,可以各種不同的電路圖來表現,因此各電路設計圖,如圖形不同,縱使其所表達的是同一個電路的概念,尚不生抄襲的問題,從而也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結果。同理,產品中的電路與其它產品雷同,但如電路設計圖不同,亦不致侵害著作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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