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6899-0號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 貴委員會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九二文字第九二0七一0一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若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

令函要旨

關於 貴委員會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九二文字第九二0七一0一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若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所詢「社區以管委會名義承租〈或購買〉影片於社區公共設施視聽室公開播放,供所有權人〈應指社區之住戶〉觀賞」,因社區公共設施視聽室係對社區住戶開放,社區住戶為「特定的多數人」,為本法所稱之「公眾」,故上述之播放影片應屬本法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且並不因該影片是由何人名義〈個人或管委會〉及何種方式取得〈承租或購買〉而有所不同。 四、又本法雖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仍須依下列事項具體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來函所稱上述播放影片並未對觀賞影片之人收取任何費用,惟 貴社區如係經常性於社區公共設施視聽室公開播放租用或購買之影片,將發生替代市場之結果,已超越合理之範圍,為避免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致生紛爭,建議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來播放,才不會發生違法的情事。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六、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092000689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