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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801a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疑義,本局答覆如下: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關於著作之定義及種類,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已定有明文。所詢於報紙之讀者論壇所發表之文章,依著作權法規…

令函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疑義,本局答覆如下: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關於著作之定義及種類,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已定有明文。所詢於報紙之讀者論壇所發表之文章,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在報紙上投稿,如無與報社特別約定,著作權仍歸作者所有。二、復按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欲「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事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所詢某廠商為其商品宣傳之目的,而擅自套用您曾發表於報上文章之部分內容作為背景,刊登廣告於報紙上,已涉及重製行為,除合於合理使用外,應獲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又廠商將原著作之本人姓名部分遮去僅留姓氏,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人之人格權,著作權人得請求排除其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三、又如有著作權之侵害,依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因此,您可透過與侵害行為人協談解決,或循法律途徑向法院起訴等方式主張權益。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利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是否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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