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801
要旨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一、所謂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意,而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所詢電腦程式著作的公…
令函要旨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一、所謂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意,而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所詢電腦程式著作的公開播送情形,例如於電視教學節目中,將以程式語言撰寫的電腦程式原始碼,顯示在電視螢幕上,讓觀眾能夠看到原始碼的影像,即為典型的公開播送電腦程式著作的態樣。二、將遊戲軟體光碟公開讓人實際操作比賽,只是把遊戲光碟裡的電腦程式安裝在遊戲機或電腦裡面使用,安裝的動作屬於重製,但並未透過廣播系統傳送聲音影像,供公眾接收著作內容,所以不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不會構成電腦程式著作的公開播送。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