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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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您詢問著作權法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即所謂「輸入權」,亦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在他國之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著作權法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即所謂「輸入權」,亦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真正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在他國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製造的著作權商品,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要大量輸入國內,都還要經過本國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這是八十二年以來著作權法既有的規定,並非這次修法新增的條款。又由於當初立法時,已做好許多配套措施,因此,如係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等情形,並不需要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因此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故該項規定實施迄今雖有十年,對多數利用人尚未構成太大不便。 二、有關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問題,本局已就「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緣起、平行輸入理論之說明、誤解之釐清、刪除著作權人「輸入權」產生之負面影響等項撰擬說帖,詳如附檔,請參考。 三、這次著作權法修正是將「真品平行輸入」的刑事責任刪除,故未來縱使有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行為,僅有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並不生刑事責任。 四、所詢店家或貿易商未經代理授權自行進口有著作權之商品者,以及出國旅遊買回五件是否違法乙節,依上述說明第一點,限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每一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以一份為限,至於要帶幾種著作,總數合計幾份則無限制。 五、又所詢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規定不得超過五份,是否為同樣物品五份乙節,所謂五份並不單指同一著作原件與重製物之情形,只要在被查獲起訴時有超過五份的情形,即使非同一著作,仍有該條之適用。要特別說明的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是針對非法散布著作物而侵害散布權所做的規定,如果您出國為自己使用之目的攜帶著作物回國,縱使同一著作的數量超過五份的話,均僅有民事責任(權利人只能在受有損失時,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無損失,其請求權即不成立),並無刑事責任,只要沒有把帶回國的這些著作散布給別人,就不會發生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負擔刑事責任的問題。易言之,「輸入行為」本身與輸入以後有無進一步「散布」行為,應予區隔。 六、此外,一般消費者個人使用,由於非屬散布的利用,所以仍得以郵購、網路訂購或自國外入境時各攜帶一份,並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尤其科技進步,網際網路盛行,讓跨國著作權商品的購買更為便利。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可為自己個人非散布的使用,方便且合法地購買到外國著作權商品,併予敘明。 七、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之一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