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725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此時,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要利用他人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此時,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果要利用他人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二、自行修改網路上流傳的明星照片,修改其大小、加上字等,如果只是把照片放大或縮小,然後再把修改後的照片放在於網路上的留言版,將涉及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如果不只是把照片放大或縮小,還修改了其他畫面,就有可能成立「改作」的行為,此時,把修改後的照片放在網路上流傳,就涉及「改作」和「公開傳輸」的行為。不管是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事前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都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三、把明星照片放在網站上傳送,除了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外,也可能同時涉及民法上肖像權的問題,被拍照的人有可能會主張這種公開傳送的行為,侵害了他的人格利益,而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也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除了已取得明星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及該明星本人的同意外,建議不要隨便把別人的照片放在網路上供人瀏覽,避免滋生侵害著作權及肖像利益的糾紛。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1款、第22條、第26條之一、第28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