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722
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若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音樂、圖片、電影等置於網路伺服器上,供人瀏覽、下載者,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若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音樂、圖片、電影等置於網路伺服器上,供人瀏覽、下載者,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二、有關網路音樂試聽的問題,提供該項服務的網站,已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的行為,如果該網站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自屬合法的行為。反之,如果該網站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擅自將他人的音樂CD放在網路上提供客戶試聽,而侵害著作財產權,則該網站業者除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還須負擔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三、在此,須特別澄清的是,網路業者只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當然可以提供音樂試聽的服務。但是如果網路業者是以侵害別人權利的方法來提供音樂試聽的服務,就是非法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規範。因為,所有的著作都是著作人的智慧結晶,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利用別人所創作的智慧結晶,而謀求一己的利益的話,不但對著作人不公平,且將導致沒有人願意從事創作,進而造成國家競爭力的下滑,文化水準愈來愈低落。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國人都遵守著作權法,建立尊重著作權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不但著作人可因此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而樂意繼續從事更新創作,促使著作廣為社會大眾所利用,進而使整個國家、社會均蒙其利。因此,保護智慧財產權不但要靠政府的努力,也需要民眾的支持,建議您日後不論是在網路上瀏覽文章、圖片、電影、聆聽音樂,或者在市面上購買CD、VCD、DVD等產品時,要選擇有合法授權的網站業者或正版商品,才不會助長侵害著作權的非法犯罪行為。四、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一、及第44條至第65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