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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716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著作權法等相關疑義,分別說明如下:一、著作權法對著作之定義及其種類有明文規定,因此任何人完成之作品,只要屬於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時,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二、依照著作權法規定…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著作權法等相關疑義,分別說明如下:一、著作權法對著作之定義及其種類有明文規定,因此任何人完成之作品,只要屬於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時,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二、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是雇用人如果和受雇人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的話,就依照雙方的約定。不過,依據法律規定,雖然以受雇人為著作人,可是著作財產權卻歸雇用人享有,除非雙方另外約定著作財產權也歸受雇人享有,才能依雙方的約定由受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三、來函所問的1-3問題,如果都是您在公司職務內完成的著作,到底公司是著作人?還是您是著作人?公司和您誰享有著作財產權?完全要看您和貴公司有沒有約定好,如果都沒有約定的話,那麼您是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可是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四、著作權是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經過任何登記。因此,如果您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話,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權利的存在要自己負擔舉證責任,所以建議您最好保留創作、發行過程及其他與您權利有關之資料,來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萬一發生著作權的爭執時,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凡是在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是在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時候,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者著作之發行日期和地點的話,就可以依照這些表示「推定」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著作是什麼時候公開發行的,發行的地點在那裡等等。因此,著作權人如果要享受這項「推定」的利益,建議宜善用此項機制。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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