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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711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您再次來信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所詢如果影片是以學校單位的身分公開,且非營利用途,是否符合第五十條所規定一節,依新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的名義所公開發表之著作,他人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

令函要旨

有關您再次來信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所詢如果影片是以學校單位的身分公開,且非營利用途,是否符合第五十條所規定一節,依新著作權法第五十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的名義所公開發表之著作,他人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因此, 貴校畢業典禮影片中所利用「他人」之電影配樂及廣告影像(音樂著作、視聽著作),如非屬於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自無上述規定之適用。又 貴校於畢業典禮中播放影片之行為,非屬公開播送,而係公開上映。另學校並非中央或地方機關,亦非公法人,所以學校公開發表的著作,亦無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適用。二、又所詢學校有同學提出私底下燒錄的方法,但片數可能高達上百片,是否已違反了著作權規範一節,根據 您前次電子郵件所述,同學自己所製作之影片中,重製有他人之電影配樂及廣告影像,又「燒錄」行為即屬重製行為,大量燒錄該影片,同時亦將重製上述他人之配樂及影像,因此,應取得該配樂及影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違反著作權法之規範,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之虞。三、另所詢影片僅提供「短期線上觀賞」而不提供下載,是否可行一節,有關將他人著作重製後放置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之行為,本局前次回信業已說明,至「短期線上觀賞」而不提供下載,仍以取得權利人授權,始得為之。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仍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五、新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以上說明,請參考新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第五十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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