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708
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佛像通常屬於美術著作中之「雕塑」,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來信詢問能否至各廟宇拍攝佛像並向外界展示一節,有關「拍攝」行為,即屬「重製」之行為。又佛像擺設位置如係於街道、公園、建築物…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佛像通常屬於美術著作中之「雕塑」,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來信詢問能否至各廟宇拍攝佛像並向外界展示一節,有關「拍攝」行為,即屬「重製」之行為。又佛像擺設位置如係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依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即得以拍攝方式利用之。但佛像如非以上述方式擺設,且您拍攝之行為亦非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時,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另廟宇基於其場所之管理,自得為禁止遊客為現場攝影之管理行為,惟該等管理行為與著作權無涉,併予敘明。三、又所謂「攝影」,包括觀景窗之選景、光線之決取、焦距之調整、速度之掌控、快門使用之技巧等,凡使光影附著於底片上之一系列行為均屬之。因此您的攝影成品,如符合上述攝影之說明,無論拍攝方法為何,如係具有創作性,足以表達創作者之情感或思想而符合「著作」之定義者,即得成為攝影著作,且享有著作權。四、您拍攝佛像之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至於您的攝影成品如為攝影著作,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利用之,要注意的是在利用時,也會造成利用所攝佛像的情形,如果未經佛像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將發生違反著作權法之結果。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