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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704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您詢問有關盜版問題,答覆如下:一、 MP3本身是一種檔案格式,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以電腦上網下載MP3音樂檔案(不管是否轉為光碟),除合於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侵害他人音樂著作…

令函要旨

您詢問有關盜版問題,答覆如下:一、 MP3本身是一種檔案格式,依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以電腦上網下載MP3音樂檔案(不管是否轉為光碟),除合於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侵害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重製權之行為。二、 為有效遏止盜版光碟對著作財產權人造成重大損害,立法院92年6月6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已增訂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重製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阻遏侵害。至於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三、 上述修正之著作權法同時也規定意圖營利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理由在於盜版CD之大量重製與散布,為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最嚴重之問題,不僅妨礙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發展之障礙,應予以禁止。四、 綜上可知,凡在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將MP3轉為光碟,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至於重製後予以散布,也是法律不許可的,因此,如果重製光碟超過五份時,縱使不賣只拿來送人,仍然屬於侵害散布權之行為,不僅需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還要負擔刑事責任。五、 以上說明請參考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一條及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六、 所詢盜版嚴重性及盜版所造成的經濟及科技問題一節,依據美國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BSA) 於92年6月3日公佈台灣2002年的盜版率為43%;另依據財團法人唱片交流基金會之資料顯示,盜版問題使得去(2002)年唱片收入減少新台幣140億元,政府僅就營業稅,損失在7億元以上,而自86年至91年,唱片公司倒閉超過30﹪、新專輯發行量減少42﹪,新人推出人數少40﹪、從業人員失業率高達50﹪。又依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初步評估之資料顯示,每年違反智財權盜印金額損失約新台幣9億4千3百萬元,凡此種種可知社會盜版之情況,仍有賴全體國民共同努力改善。按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創新與資訊科技是經濟發展的催化劑,著作相關產業包括資訊科技產業的發展,是維繫國家社會競爭力的基礎,盜版的行為破壞產銷及經濟秩序,擾亂交易安全,侵蝕產業競爭力,亦敗壞國民道德及社會風氣,對經濟和科技的發展,都造成不良的影響(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七、 關於著作權宣導的媒體策略部分,為密集運用電視、網路、報紙、廣播、廣告等傳播媒體,持續宣導,加強建立民眾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有關預算除本局外,各相關機關亦就其相關業務各自編列,例如:行政院新聞局及本局於今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假光華商場舉辦「保護智財權反盜版活動」,行政院 游院長親臨並揭示檢舉盜版光碟工廠專線0800-016-597(您一來,我就去)、檢舉獎金最高可達新台幣一千萬元,鼓勵全民共同抵制盜版光碟。又經濟部完成編印「二○○二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說帖」中、英文完整版及摘要摺頁版,除已登載本局網站,及請外交部、新聞局協助國外宣導外,並已分送國內相關機關、駐外單位、各國駐華機構及相關權利人團體參考運用,廣宣我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成果;發行IPR/NEWS英文月刊,每期印製三百份,內容報導國內智財權之執行政策、執行措施、執行成果以及法令等,除放在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網站上,並分送國內外各機關團體參考。附件 著作權相關業界對行政院核定版「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二、財團法人唱片交流基金會(一) 無法提出積極之經濟效益就業機會等評估數據,但表示現階段盜版問題之負面影響之數據為:1、去年唱片收入減少新台幣140億元,政府僅就營業稅,損失在7億元以上。2、自八十六年至九十一年,唱片公司倒閉超過三成(20家→12家)。3、新專輯發行量減少四成二(1999年/248張→2002年/142張),新人推出人數少四成(1999年/29人→2002年/17人)。4、從業人員失業率高達五成(1997年/1000多人→2002年/500多人)(指專職人員,不包括特約臨時人員、外圍協力人員,例如錄音室從業人員、化妝等人員)。五、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目前本協會團體會員共三十家出版圖書公司,佔高等教育教科書90﹪市場,初步評估每年被違反智財權盜印金額損失約:新台幣9億4千3百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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