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624
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 茲就所詢「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修訂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新增訂之「公開傳輸」有關「其他」之概括規定有無競合的可能,說明如下:(一) 所謂「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
令函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 茲就所詢「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修訂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新增訂之「公開傳輸」有關「其他」之概括規定有無競合的可能,說明如下:(一) 所謂「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其特性係所有公眾只有在廣播機構傳播特定著作之一定時間、地域內,選擇接觸(收視或收聽)或不接觸(不收視或不收聽)之自由,而無從就接觸(收視或收聽)之時間、著作之內容自行選擇。(二) 所謂「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三) 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新增之「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例如,將有著作財產權之文章、照片、流行音樂、電腦程式等置於網站伺服器中供人瀏覽,或利用企業或校園內之區域網路傳送各類著作。其與公開播送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播送為廣播系統固定時間之傳送,公開傳輸則為網路傳送,公眾得於自選的時間、地點接收著作內容。(四) 綜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新增訂之「公開傳輸」係三種不同的著作利用型態,其中之「其他」概括規定彼此並無競合的可能。利用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為「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行為者,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須事先徵得權利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三讀通過尚未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7、9、10款、第24條、第26條、第26條之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敬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