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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623

會議日期 92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 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若所稱「SAP2000 PLUS專業版」及「ETABS Version 6.23專業版」及「破解程式…

令函要旨

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一、 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若所稱「SAP2000 PLUS專業版」及「ETABS Version 6.23專業版」及「破解程式」等,係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電腦程式」著作,自其著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的保護。該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公開播送」、「改作」及「編輯」等專屬權利。又按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著作財產權人並將享有新增「公開傳輸」之專屬權利。二、 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而「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或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依八十七年本法第四十六條準用第四十四條修正之說明,學校教師為授課之必要,例如,在教室黑板寫出電腦程式著作內容,加以分析、解釋,此亦為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惟這種利用並未超過合理的範圍,可以依本法主張合理使用。至於,學校或教師為電腦教學軟、硬體設備之需要,並不在第四十六條學校授課之合理使用範圍,學校仍須購買、配置合法電腦程式著作物,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三、 來函所詢老師透過電腦教室區域網路分享方式,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置於網路供學生「下載」或將該著作「燒製」成光碟之行為,涉及上述之「公開傳輸」及「重製」行為,且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均應事先取得權利人同意或授權。若學校老師未事先取得同意或授權,而有上述公開傳輸之行為或學生有下載重製於光碟片之行為,在其他法律要件符合時,的確會有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希望學校老師應在合法範圍內,利用著作。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5條、第10條、第22條、第46條、第44條但書、著作權法第5條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10款、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本法修正條文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26條之1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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