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618
要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教師於課堂上依教科書內容授課,大多係屬就書中所含觀念或原理予以闡述,如此則尚難說該情形已符合公開口述的要件。二、另教師若因授課之需,於課堂上朗讀書中段落文字內容,其情形雖可能符合公開口述要件…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教師於課堂上依教科書內容授課,大多係屬就書中所含觀念或原理予以闡述,如此則尚難說該情形已符合公開口述的要件。二、另教師若因授課之需,於課堂上朗讀書中段落文字內容,其情形雖可能符合公開口述要件,惟衡量其使用目的、性質等情形,仍有主張合理使用空間,難謂該教師有侵權行為。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十五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