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613
要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時,除非有合 理使用規定〈例如:為學校授課之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之 著作〉的情形外,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因此,如 欲利用他人著作時…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一、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時,除非有合 理使用規定〈例如:為學校授課之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之 著作〉的情形外,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因此,如 欲利用他人著作時,原則上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此種 「授權」的內容、條件、方式、時間、費用等,都是經由雙方的約 定而決定,稱為「任意授權」。二、另外,著作權法為顧及特殊需求,針對編製教科書而利用他人著作 訂定有「法定授權」,即編製教科用書,利用人在合理範圍內,得 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 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依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支付使用報酬, 毋須徵得所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三、所詢編製教科書時,雙方約定之報酬高於主管機關所定法定報酬之 數額是否有效一節,按著作權法雖有法定授權之規定,但並不禁止 雙方當事人另依約定訂定較高之使用報酬或其他利用條件,基於契 約自由原則,雙方既已合意訂立授權契約,似不宜再以應依法定授 權給付報酬作為不履行契約之理由。至於如果僅支付法定報酬數 額,而不支付約定之較高報酬時,僅會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責 任,尚不至於發生著作權侵害之民、刑事責任問題,併予敘明。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