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606
要旨
您好,有關您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在下列的情形下,規定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您詢問著作權法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在下列的情形下,規定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又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需要所為之重製(備份),應屬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範圍,是法律所允許的。 二、關於備份的規格,其形式並無限制,因此,學校或圖書館基於保留資料之必要,得將錄影帶燒錄成光碟。 三、至您詢問「重製」而成的備份是否在正片毀損時才能使用一節,由於只能在「保存資料」之目的下備份,不能超越該項目的,故您所稱之「使用」,如果是將備份用來借閱,則超越了保存資料的範圍,因此,如果備份是為了借給公眾閱讀的話,仍須事先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八條。 六、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