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605-2
要旨
您好,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您來信說明某日本漫畫書在2001年(民國九十年)於日本首次公開發行,查「漫畫」屬「美術著作」,基於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您詢問之著作權相關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您來信說明某日本漫畫書在2001年(民國九十年)於日本首次公開發行,查「漫畫」屬「美術著作」,基於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因此,自我國加入WTO後,前述「漫畫」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又著作權人才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的權利。 三、您說今年(2003年)3月某出版社A在未經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下,擅自改作翻譯並發行上述漫畫書,另一出版社B在今年(2003年)4月經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後出版發行,B出版社可否對A出版社提出告訴一節,如A公司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翻譯改作他人之著作,即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自得主張權利被侵害。又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A出版社擅自改作翻譯並發行他人之漫畫書,如有上述情形,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至於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否獨立主張權利被侵害,現行著作權法並無明文規定,惟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又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而言,犯罪當時,並非直接被害之人,縱犯罪後,因其他原因致犯罪時所侵害之法益歸屬其所有,亦不得追溯,認其告訴合法(參考五六臺上二三六一號判例),來函所述情形,B出版社是否為「犯罪被害人」,應依事實認定其是否得認係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而定。又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侵害,告訴是否合法,事涉具體個案,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審定。 四、另著作權侵害案件中,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有無告訴權乙節,最高法院於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六四號及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四號非常上訴案件均採肯定見解。又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併予敘明。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條第四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規定。 六、 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