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528-3
要旨
您好!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疑義,本局答覆如下: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依其類別專有重製、改作、公開發表 ….等權利。如欲利用(包括引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著作…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疑義,本局答覆如下: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依其類別專有重製、改作、公開發表 ….等權利。如欲利用(包括引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外,原則上應得到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著作權法雖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所稱之「教科書」係指高中或高職以下(含高中及高職)學校所使用必須經教育部審定之教科用書而言,不包括大專用書。合先敘明。 二、您所詢因編寫大專用書需要而轉載作者部分文章(語文著作)一節,按不論是全部轉載或部分轉載,均屬著作權法所定之重製行為,除非合於合理使用(例如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否則應獲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至於如須洽談授權時,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之授權費用,應由您(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雙方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依契約約定之。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 四、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