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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528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您好!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是影印屬重製方法之一。重製他人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

令函要旨

您好!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是影印屬重製方法之一。重製他人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而您所詢公司員工用公司之影印機影印他人著作供個人使用,並無營利行為,因該等設備非屬「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雖無法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如該「重製」符合本法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概括條文)第二項各款所列之判斷標準時,應仍有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二、您所提到本局上載局網之認識著作權Q&A,其中「員工在公司內部用的影印機上影印他人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題例之回答(詳如后附)係針對本法第五十一條所作之說明,並未如上述一併說明本法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概括條款之適用,本局於再版時,將予檢討修正,使之更為周延,併予敘明。三、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 t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業務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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