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528-2
要旨
貴公司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固為著作權法所明定,但該項規定限於活動中之利用,…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固為著作權法所明定,但該項規定限於活動中之利用,且其利用不涉及重製之行為。二、貴公司來函所稱:「那如果放置所謂地理……等資料複製並公開於網站中…..」,因複製係屬重製之行為,並不適用上述規定,換言之, 貴公司如欲將地理、育兒、歷史、電子、程式等資料複製並公開於網站中提供訪客於此網站中複製並且利用其資料營利,而未經各該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重製者,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應負擔違反著作權法之民、刑事責任,建請以上利用形態,應與著作財產權人連繫,取得授權或同意。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四、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1.t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業務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