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523
要旨
您好!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郵票是否屬智慧財產權之標的物一節,不論中華民國郵票或外國郵票,其中圖案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著作,該郵票著作之著作人依同法第十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依本…
令函要旨
您好!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有關郵票是否屬智慧財產權之標的物一節,不論中華民國郵票或外國郵票,其中圖案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著作,該郵票著作之著作人依同法第十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對於這項利用,利用人依同條文第四項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依主管機關訂定的費率支付使用報酬。二、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 t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業務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