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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523-2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您好!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因此,一首歌曲如包含曲及歌…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因此,一首歌曲如包含曲及歌詞,分別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各自享有著作權,先予說明。 二、復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第七款及第九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又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上述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來函所稱「公開播放」歌曲,屬本法所定之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屬公開播送權或公開演出權之保護範圍,應取得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按公開播送與公開演出權二者,與重製權為不同、各自獨立之權利。因此,並不因已獲重製權之授權即得主張可以公開播放他人之音樂著作。 三、本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利用衍生著作時,須同時徵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您所詢經改編之樂曲亦同,利用時(例如公開播放時)須經原樂曲著作財產權人與改編之樂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四、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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