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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20515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您好!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疑義,本局答覆如下: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關於著作之定義及種類,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已定有明文,其中攝影著作…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疑義,本局答覆如下: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關於著作之定義及種類,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已定有明文,其中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復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如欲「重製」(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事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將雜誌照片掃描進電腦並將其放置在網頁上做成網上拍賣照片之行為,已涉及重製行為,除有前述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權益而應負民、刑事責任之虞。 三、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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