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4026-0號
要旨
關於 貴公司所詢「冰塊發光產品」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第五…
令函要旨
關於 貴公司所詢「冰塊發光產品」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類別亦有明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關於美術著作及圖形著作之例示如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作品是否屬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請依上述規定依具體個案認定之。又平面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轉變為立體形式,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一節,請參考檢附之原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所作八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0三七九三號函。 三、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範圍與專利法並不相同,因之,作品是否係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應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加以認定之,與其是否得為專利法之新式樣並無關聯,併予敘明。 四、來函以美國某公司稱 貴公司之冰塊發光產品侵害其美術著作,要求本局就 貴公司產品是否侵犯他人之美術著作一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有侵害,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又著作權法條採屬地主義,有關具體個案中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或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應依主張權利所在地國家之法律決定之,併予敘明。 五、檢還前揭函所附「冰塊發光體實物」一個。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