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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3842-0號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 貴所函詢新聞紙「標題」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磐石法字第0九五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所函詢新聞紙「標題」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二年度磐石法字第0九五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稱之「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是文字表達之內容不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即非屬「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詢「﹒﹒﹒新聞紙『標題』,是否為語文著作之著作權標的?﹒﹒﹒」一節,應視其是否屬上述「著作」之規定而定,一般新聞紙所載「標題」如僅屬簡短之文句,無法完整表達內心思想或情感者,似與上述「著作」之定義不符,尚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此外,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另明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舉重明輕,該新聞報導之標題,應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其利用行為是否適法,仍得依相關法律,如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認定之,併予說明。 三、依前述,新聞紙「標題」若僅屬簡短之文句或為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之標題,而非屬本法所稱之「著作」者,自無所謂著作權歸屬之問題。惟新聞紙「標題」若符合本法所稱之「著作」時,有關其著作財產權應視實際上創作情形(標題可能係由著作人自己所定,亦可能由報社所定),進一步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決定其法律關係。另著作財產權人投稿之著作權歸屬疑義,檢附前著作權法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0七三三八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四、又新聞紙「標題」若非本法所稱之著作,亦無本法「公開播送」之著作權利用行為。惟新聞紙「標題」若屬本法所稱之「著作」,而以網際網路之方式提供公眾瀏覽者,是否涉及本法之「公開播送」一節,按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查利用網際網路傳輸著作之利用方式,使任何人皆得在自選之時間、地點接收著作,以具有互動性之型態為其特色,與廣播電視媒體之「公開播送」接收者僅得在限定之時間、地點接收著作,而不具有互動性,二者係不同之著作利用型態。是所詢以網際網路供大眾查詢之方式,尚非本法「公開播送」之行為,惟上載或下載時,仍有可能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又有關以網際網路傳輸著作之方式,本法修正草案中已增定「公開傳輸權」加以規範,俟將來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上述行為即納入本法之保護範圍。 五、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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