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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1685-0號

會議日期 92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 貴會所詢MIDI音樂著作權人得否加入 貴會為會員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台協字第九一一二00一號及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台協字第九二0二00一號函辦理。二、來函所稱之MIDI,係「…

令函要旨

關於 貴會所詢MIDI音樂著作權人得否加入 貴會為會員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台協字第九一一二00一號及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台協字第九二0二00一號函辦理。二、來函所稱之MIDI,係「Musical Instrument Digital Interface」之縮寫,中文指「音樂設備數位介面」,又因長時間的發展,MIDI之意含亦擴及為「電腦音樂」的代名詞。所謂「MIDI音樂」僅係利用MIDI製作完成之音樂,與利用其他工具(如鋼琴或吉他)而表現出音樂旋律之情形,並無不同,尚無所謂「MIDI音樂著作」之可言。三、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十款分別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利用MIDI製作工具所為之音樂,究為音樂著作之創作、改作或重製行為,應視其輸入之內容而定。又前揭來函所稱「伴唱機內之MIDI音樂」,通常係將唱片或CD灌錄之音樂,以MIDI製作工具重新輸入,以供伴唱,為符合原樂曲內容,原則上並無太大的創作或改作空間,除另有就原著作加入新創意另為創作,而符合本法「改作」之情形者外,僅為利用MIDI軟體演奏音樂著作後予以重製,併予敘明。四、末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仲介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仲介團體不得拒絕。」所詢「MIDI音樂」著作權人得否加入 貴會一節,按既無所謂之MIDI音樂著作可言,自亦無MIDI音樂著作權人之存在。至利用MIDI製作工具創作音樂著作之人,與利用樂器或寫譜之方式創作音樂著作之情形,並無差異,如其為音樂著作人者,自應視其是否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及是否符合 貴會章程所定資格,認定其得否加入 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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