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1717-0號
要旨
關於 貴署所詢泰國視聽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投檢榮紀恭字第二九七一號函。 二、按我國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依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
令函要旨
關於 貴署所詢泰國視聽著作保護之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投檢榮紀恭字第二九七一號函。 二、按我國對於外國人著作之保護係以互惠為原則,依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復按我國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我國加入WTO前後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請參考「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後外國人著作保護之參考說明」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關於著作權擴大保護之說明與因應」(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國際著作權)。 三、所詢泰國之視聽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一節,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我國與泰國並無互惠關係,除有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規定之情形外,泰國人之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惟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與WTO現有全體會員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受同等之保護,泰國係WTO會員,其著作依上述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併應注意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之回溯保護及過渡條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