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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20000343-0

會議日期 92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貴院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院田刑實字第二0二四一號函暨九十二年一月九日院田刑實字第四四四號函。二、查美術工藝品係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

令函要旨

貴院函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院田刑實字第二0二四一號函暨九十二年一月九日院田刑實字第四四四號函。二、查美術工藝品係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其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三、所詢行為人在參考廟宇五路財神神像及廟內刻有龍、鳳之香爐,將五路財神神像及龍、鳳圖樣繪成手稿,並依該手稿以模型模具製作方式,作成五路財神聚寶盆,其上鑄有五路財神神像及龍、鳳圖樣,該聚寶盆是否為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保護之美術著作一節,查既稱係依手稿,以模型模具製作方式作成,自不屬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之創作,是該五路聚寶盆非美術工藝品,而不屬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美術著作。四、惟前述所稱「手稿」內之圖樣如並非單純重製廟宇五路財神神像及廟內刻有龍、鳳香爐之圖案,而係參考各該圖案,加入自己之創意,所創作之具獨創性之圖案,有可能係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依該手稿以模型模具製作方式作成之五路財神聚寶盆,如再現該手稿內之圖案者,即屬該手稿著作之重製物。五、所詢告訴人林鑫隆所作「五路財神聚寶盆」之正反面二張設計圖(按來函並未檢附)是否為本法之美術著作一節,該二張設計圖事涉傳統民俗圖案有無創意之判斷,建議另洽適當學者專家徵詢意見(隨文檢附學者專家名冊一份,請參考)。六、又告訴人委請第三人依前述設計圖所塑模、雕塑之「五路財神聚寶盆」之手工藝品是否為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一節,所稱塑模,並非美術著作之表達形式,應非美術著作。所稱雕塑可能係屬設計圖之重製物或改作物,如屬重製物自非著作,如屬改作物即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之衍生著作,而為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七、至某美術工藝品分別由兩人取得其美術著作權及新式樣專利權,其中美術著作權先行取得,是否即可認為在後取得新式樣專利權之他人,已然侵害美術著作權一節,按本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等之「表達」,而非觀念、構想等之本身,是以著作如係出自各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其間無重製或改作之情事,縱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亦即二相似或雷同之著作其創作時間雖有先後之別,然非即可據此認定創作在後者已侵害他人著作權,同理,相似或雷同之美術工藝品分別先後由不同人取得其美術著作之著作權及新式樣專利權,其中新式樣專利權人是否即侵害他人著作權,仍需審酌其他主客觀要件,似不宜僅以當事人間取得智慧財產權時間之先後認定是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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