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11555-0號
要旨
有關 貴署為承辦九十一年偵字第○○○○號違反著作權法案,詢問著作權法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中檢盛慈九一偵一五九三七字第八七三六0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
令函要旨
有關 貴署為承辦九十一年偵字第○○○○號違反著作權法案,詢問著作權法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中檢盛慈九一偵一五九三七字第八七三六0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規定),不以申請登記作為權利取得要件。有關著作之定義及種類,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已定有明文。查 貴署前揭函檢送「○○○○」影本,詢問其是否屬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一節,因檢送附件係影印樣張,大部分圖案均不清楚,本案僅以左上角座標為(01 BLUE,CA)之圖案為例說明之。按該「○○○○」若係著作人所獨立完成而非抄襲他人之作品,且無本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點(四)之規定,似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三、復按本法所稱「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又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為著作權法理論中之「概念\表達二元論」規定,其精義為著作權保護者乃著作之表達,非其表達所隱含之概念(包含思想、程序、製程、系統...等);是著作如出於相同之概念,只要確係出於著作人獨立創作,其間並無抄襲之情事,縱其表達相(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並不生著作權侵權問題,併予敘明。 四、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