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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11385-0號

會議日期 91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不以申請登記作為權利取得要件…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不以申請登記作為權利取得要件。有關著作之定義及種類,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已定有明文。復按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是若欲「重製」或「改作」(請另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之規定)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查 台端前揭函第一個問題「﹒﹒﹒若將小說(國內、外),用比較簡單(較少)的文字重新改寫(不是翻譯)﹒﹒﹒」一節,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或「改作」之利用型態,利用人仍應依前述說明處理,否則,即有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負擔民、刑事責任。(請參考本法第六章、第七章之規定) 四、另按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有關 台端前揭函第二個問題「﹒﹒﹒將閱讀某本書的心得寫成書﹒﹒﹒」一節,若係閱讀後所得之「讀書心得」,以自己的表達方式重新闡釋者,因本法之保護範圍僅及於「表達」,並不及於所欲表達之「觀念」,故並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惟 台端所寫之「讀書心得」,如涉有「重製」或「改作」原著作之情形,自仍應依前述說明處理,併予敘明。 五、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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