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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6000744-0號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詢問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致本局電子郵件辦理。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詢問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致本局電子郵件辦理。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係指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及自訴;所稱訴訟外行為係指訴願、再訴願及其他行為。」是著作權仲介團體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如有他人侵害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依前述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至該著作財產權所屬會員是否得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本條例並無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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