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08578
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九一彰縣影音宇字第○廿六號函。二、查「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定…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有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九一彰縣影音宇字第○廿六號函。二、查「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詢由大賣場、影音出租聯鎖店及各影音節目直銷商購得正版之錄影節目帶或影音光碟,購買人得否出租一節,如該等節目帶或影音光碟係經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授權製作之重製物且未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情形,其所有權人依法得出租該重製物。三、又著作財產權人於轉讓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非不得對物之使用範圍作限制,而該項限制約定得否有效固應依個案認定之,惟縱使有效而買受人違反之,亦屬違約之行為,尚不致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又來函所述著作財產權人於影帶封面上加註「家用」,是否禁止買受人出租或出售供消費者於家庭中觀賞,非無疑義。又「銷售」並非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出售著作重製物之人除違反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外,尚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四、另按著作權之有無、歸屬、契約是否有效及其真意如何,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有無構成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於發生爭執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