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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07605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所詢有關加油站播放正版光碟CD或廣播電台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府經工字第0九一0一一八一一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加油站播放正版光碟CD或廣播電台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府經工字第0九一0一一八一一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復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是「公開演出」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享有之權利,所詢加油站播放正版光碟CD,涉及上述「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前述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後段所稱之「擴音器或其他器材」係指於一般家用接收之收音機或電視等器材以外所附加擴大其播送效果之器材,是加油站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無公開演出之行為,惟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再擴大其播送效果,已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亦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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