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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07101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大伊統百貨行字九一一三三號函。二、按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之存否及其範圍之爭議,有無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等,須由司法機關於具…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大伊統百貨行字九一一三三號函。二、按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之存否及其範圍之爭議,有無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等,須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分別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有關 貴公司前揭函所稱之「總經理室」是否界定為「非公開場所」,涉及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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