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05722-0號
要旨
關於 貴公司所詢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卓參。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建字第九一0六一三號書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係指…
令函要旨
關於 貴公司所詢智慧財產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卓參。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建字第九一0六一三號書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復按本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即著作權法上構想與表達區分之原則,乃指著作權不保護構想,而僅保護構想之表達。按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在保護著作人之精神創作,但亦重視文化之進步,為達此目的,著作權法固保障作者原始之表達,但更鼓勵他人自由利用著作中所傳達之構想及觀念。故著作權法保障著作內容,但並不及於其概念之運用。是 貴公司所詢問題是否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端視 貴公司之「新規劃交通車路線表」是否係「著作」而定,如符合本法「著作」之規定,則專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定之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非經 貴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 貴公司之著作。若僅依路線表之規劃開闢行車路線,未涉及著作表達之利用,尚不致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三、復按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貴公司之「新規劃交通車路線表」如符合上述規定,得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四、又該廠商未經 貴公司同意利用 貴公司規劃之交通路線之行為,是否有違反契約條款(保密條款)之情事?應視 貴公司與該廠商之契約內容而定,併予敘明。五、末按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契約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為著作之合理使用?是否為營業秘密?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moea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