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05143-0號
要旨
關於 貴會所詢「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及「財會問題解釋函彙編」等出版物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本局六月三日收文)(九0)會總字第二七五號函。二、查 貴會前於八十六年十月三日以…
令函要旨
關於 貴會所詢「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及「財會問題解釋函彙編」等出版物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本局六月三日收文)(九0)會總字第二七五號函。二、查 貴會前於八十六年十月三日以(八六)會總字第三九七號函詢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關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審計準則公報」之著作權疑義,並經該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以台(八六)內著會發字第八六一七二八三號書函函復 貴會在案,隨文檢附前揭函影本一份,復請參考。三、另關於「財會問題解釋函彙編」一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著作之定義及其種類已有明定,作品如符合上述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則受本法之保護。前揭彙編中個別解釋函,如係著作人完成,且不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復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其中所選擇及編排者包括受著作權法保護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前揭解釋函彙編如符合上述規定,則屬於本法所稱之「編輯著作」。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為著作之合理使用?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moeaipo.gov.tw)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