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04977
要旨
所詢購買合法重製物再行出租是否合法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九一)中市影音公字第00七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
令函要旨
所詢購買合法重製物再行出租是否合法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九一)中市影音公字第00七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即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又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出租權等(詳參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復按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次按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即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外,視為侵害著作權。則如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各款規定之一而輸入之著作重製物,即有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之適用。又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其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仍為銷售或出租者,得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或第九十二條侵害出租權論處。來函所詢之相關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三、另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當事人間之買賣合約法律關係內容為何,是否有違約行使情事,事涉具體個案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