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04634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之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辦公室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一)雄立字第九一○四三○ 一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四款分別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之部分,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辦公室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九十一)雄立字第九一○四三○ 一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四款分別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故一般大樓住戶如僅係透過衛星天線接收無鎖碼衛星頻道節目播送之內容,因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尚不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惟如於接收衛星節目後,再透過有線電或無線電方式傳送住戶收視者,即可能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或團體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又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雖規定:「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惟該條文所允許之合理使用僅限於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著作,尚不包括直播衛星播送之著作,至其所稱「依法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其收視對象係以依法設立之範圍為依據,並不以同一大樓住戶為限。所詢說明一、二之問題,請參考上開規定及說明。 三、又所詢依照政府規範並經由合法器材可接收天空中不鎖碼之電波及訊號是否屬於公有財,是否適用著作權合理使用一節,按透過電波及訊號所傳送內容,如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並不因此成為公共所有,亦與有無鎖碼無關,其利用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至於是否為合理使用,則應就個案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認定之。 四、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屬「公開播送」之行為?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