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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10002454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函詢有關著作權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函字第O三一O號函。二、按著作財產權受讓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固得受讓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並在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函詢有關著作權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函字第O三一O號函。二、按著作財產權受讓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固得受讓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部分並在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惟受讓人於行使重製權或改作權等仍不得有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原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情形,否則仍會構成侵害著作人依本法第十七條享有之著作人格權。三、另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其改作是否超出合法範圍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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