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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900011889號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所詢有關將音樂著作儲存於電腦硬碟、電腦磁片與IC晶片所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院田刑地字第二0九七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將音樂著作儲存於電腦硬碟、電腦磁片與IC晶片所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院田刑地字第二0九七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所詢將音樂著作儲存於電腦硬碟、電腦磁片與IC晶片係屬上述「重製」該音樂著作之行為,亦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利用方法」,惟是否屬所詢之「『利用方法』不同之情形」,依應當事人之約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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