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O)智著字第O九OOO一一一九七號
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 二、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之適用疑義,請參考本局九十年八月製作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關於著作權擴大保護之說明與因…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等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 二、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之適用疑義,請參考本局九十年八月製作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關於著作權擴大保護之說明與因應」說帖(如附),又本說帖並已上載本局網頁「著作權」項下之「著作權書房」供各界參閱。 三、至台端所列情況是否涵蓋於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所規範之情形中,乃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依本法認定之。 四、又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就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著作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且受歷次本法保護者,於該生效日以後,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前項情形,於該生效日起滿二年後,利用人應對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支付符合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前二項規定,對衍生著作之保護,不生影響。」其中所稱「使用報酬」係屬私權性質,應由雙方當事人本市場機制自由洽商,目前並無專責機構處理有關支付使用報酬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時,該使用報酬數額之多寡由權利人提出後依司法機關判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