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900011231號
要旨
有關函詢古書重新排版所加之標點符號是否有著作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書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0)里仁字第00六六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令函要旨
有關函詢古書重新排版所加之標點符號是否有著作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書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0)里仁字第00六六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是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之原創性,於既有之作品上加註標點符號,僅在使人了解其內容,非屬重新創作,與上述著作之規定不符。 貴書局來函所詢於古書重新排版所加之標點符號是否有著作權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是製版人如就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加以整理印刷,製版人就其版面,並得申請製版權登記而取得製版權。有關古書重排所加標點符號一節,如符合上揭規定,可向本局申請製版權登記。 四、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又本局【著作權法規檢索系統】已上網本局網站(http://www.moeaipo.gov.tw)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