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0)智著字第0900008111號
要旨
所詢有關「○○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抄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上『○○』單元之資料內容」所涉著作權法適用問題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公壹字第九00五七八0-00五號函。二、所詢問…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被檢舉抄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上『○○』單元之資料內容」所涉著作權法適用問題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公壹字第九00五七八0-00五號函。二、所詢問題一,一般搜尋引擎之導覽文字字數約在五十字內,扼要介紹網站主體、內容、提供服務等,是否具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權保護?按所謂具有原創性之著作,係指該著作須由著作人運用自己的智慧、技巧獨立完成;且其創意之要求,只須依社會通念係獨立創作即可,是以縱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如非抄襲他人的著作,而係出於各人個別獨立創作之結果者,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又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亦規定「語文著作」係本法所稱之著作,復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是該導覽文字如具原創性,且符合上述「語文著作」之規定,即得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三、問題二,本案檢舉人自搜尋引擎登錄之新網站中挑選出六個最佳網站,編輯撰寫介紹該網站特色之導覽文字後編入「○○」單元,是否享有編輯著作或其他著作權之疑義,應視該導覽文字是否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編輯著作」規定認定之,至被檢舉人複製將該導覽文字,放置於自身○○專區內,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對「編輯著作」之保護,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該導覽文字若係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則被檢舉人將該導覽文字複製後放置於自身○○專區內之行為,因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四、問題三、四,該「○○」單元是否屬「資料庫」及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擷取或使用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未具有創作性之資料庫,如何救濟之疑義,按本法對於「資料庫」並無定義,惟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編輯著作」規定之創作,即得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至於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未具有創作性者,因其非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編輯著作」,無從依本法受保護。五、基於國際間對於不具創作性之資料庫之保護尚無明確之共識,是本局目前對於不具創作性之資料庫暫不特別立法保護之,又本局就「資料庫之保護」議題前曾委請專家學者協助完成研究在案,檢送「資料庫之保護」研究報告一冊,敬請 參考,貴會如有更進一步之建議,亦請惠賜卓見。六、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涉及諸如行為人有無故意之主觀條件,及著作有無原創性、有無「接觸」及「實質相似」、行為人之實際利用形態等事實情狀,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